-
索引號:
331126000000/2005-36482
-
主題分類:
漁業
-
發布機構:
慶元縣
-
成文日期:
2005-06-21
-
文號:
慶政發〔2005〕39號
-
有效性:
廢止
-
統一編號:
KQYD00-2005-000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全縣漁業水域養殖管理,維護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利用水域,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促進我縣水產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關于印發(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的通知》(農漁發[2002]5號)等規定,現就我縣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制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原則、目標
(一)原則:遵循“合理規劃、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保持穩定、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起以養殖證制度為基礎的水產養殖業管理制度。
(二)目標:到2005年6月底前發證率達到50%,年底前達到80%。
二、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一)養殖證是生產者利用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合法憑證,持證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水產養殖業發展的投資、技術服務、病害防治、培訓教育等優惠扶持政策。
(二)養殖證是判斷水城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當養殖水城因國家建設及其它項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損失時,養殖者可憑養殖證申請補償,或索取賠償,漁業污染調查機構應以養殖證為受理案件的基礎,養殖證登記內容作為調查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三)養殖證是水產養殖生產者從事水產養殖及相關經營活動的必備條件,養殖證是生產者申請苗種許可證、水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水產品基地及綠色水產品認證等有關資質的申報條件。
(四)養殖證是規范持證人嚴格按照養殖證所規定的養殖區城、類型、方式等內容進行生產活動的行為準則。
三、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內容
(一)養殖證發放主體:養殖證發放主體是縣人民政府,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行政轄區范圍內漁業水域養殖證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證工作。
(二)養殖證類型:養殖證分綠證和紅證兩種。綠證發放范圍為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城;紅證發放范圍為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城。
(三)養殖證發放范圍:用于水產養殖生產的池塘、山塘、水庫等水域及臨時養殖區的水域。
(四)養殖證發放對象:利用水域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本次發證原則上統一發到縣有水城使用權的鄉鎮、村及有關單位和連片養殖基地、示范園區的承包業主。
(五)養殖證期限:養殖證的有效期一般應與承包合同期限相吻合,但不得高于農業部規定的最高年限。農業部規定的最高年限:內塘為30年,山塘、水庫為10年,臨時養殖區為2年。
(六)養殖證的發放程序:
1、申請和受理:單位和個人使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養殖水城使用申請書一式三份,使用水域單位的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水域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承包合同。
2、審核: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鄉鎮政府和村等相關人員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公示:對審核符合規定的,在水城所在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內有爭議的不予發證。
4、批準和發證:對公示期內無爭議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注冊,頒發水域要作圖標志,存檔保管,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四、相關問題的政策處理
(一)下列兩種情況暫緩發放養殖證:使用權屬或界限有爭議的養殖水城;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或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的水城。
(二)對利用兼有行洪、灌溉、航運、供水、養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響其他功能正常發揮的情況下,可以發放臨時養殖證。在養殖功能與主功能發生矛盾時應服從主功能,臨時養殖證有效期自然終止。
(三)對同一養殖水域因不同的養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大庫養殖和網箱養殖應在確保按規定發展網箱養魚前提下,原則上給大庫養殖單位(或個人)發綠證,網箱養殖單位(或個人)發臨時證。
(四)對已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農用地改造后用于稻田養殖的,發給臨時養殖證,臨時養殖證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其用途。
(五)養殖證實行年審制度,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養殖證自動失效。
(六)取得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無正當理由使水域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逾期未開發利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是一項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必須加強領導,縣里成立實施水域養殖證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也要明確專人負責,以保證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順利發展。各有關部門、各鄉鎮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養殖證的發放工作。
(二)廣泛宣傳,深入調查??h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印發宣傳資料等各種方式進行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并牽頭組織人員,對轄區內水城使用、養殖生產及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建立檔案材料。
(三)編制規劃,發放證書。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登記的基礎上,按農業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試行規范要求編制轄區內水域養殖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告。根據規劃和申請,全面開展水域養殖證的核發工作,發證時,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發證前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監督管理,執法檢查。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水產養殖管理執法檢查力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養殖管理執法檢查,推動養殖證制度的順利實施。
慶元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