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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07-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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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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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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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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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0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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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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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07-0015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鄉鎮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慶元縣鄉鎮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07]95號)要求,為全面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深入實施食品放心工程,杜絕病、死豬肉及其產品上市銷售,確保我縣百姓吃上“放心肉”,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慶元縣鄉鎮生豬屠宰管理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制度,“提質”、“擴面”相結合。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規范生豬定點屠宰,不斷擴大鄉鎮生豬定點屠宰覆蓋面。
二、立機構,加強領導
(三)完善工作機制
1、明確職責,抓好監管。縣政府成立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辦公室(設在經貿局),負責全縣的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發改、經貿、公安、財政、國土、建設、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藥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屠宰管理工作機構,接受經貿部門的業務指導,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豬屠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生豬屠宰檢疫工作。
2、協調配合,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建立生豬屠宰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其他生豬屠宰經營違法行為。
3、強專業執法隊伍建設。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充實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和執法設備,切實加強生豬屠宰專業執法隊伍建設,確保執法活動正常開展。
4、加強考核,確保落實。縣政府將生豬食品安全列入食品安全責任狀,并把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作為對有關部門和鄉鎮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二)加強政策扶持
各鄉鎮和有關部門應研究制定政策,對新建屠宰場建設、老屠宰場改造提升,給予必要的扶持。要簡化項目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管理和服務,促進屠宰加工業健康發展。縣政府根據實際,適當安排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經費。
(三)加強教育引導和社會監督
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實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意義及相關法律、法規,普及肉食品安全基本知識,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設舉報投訴電話和建立網絡信息平臺),曝光生豬屠宰違法案例,加強社會輿論監督。
三、鄉鎮生豬定點屠宰規劃設置
按照“既方便群眾、又確保放心”的原則,合理規劃,穩步推進。
1、日屠宰上市生豬在10頭及以上的鄉鎮,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較規范的生豬定點屠宰場,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日屠宰上市量在5—9頭的鄉鎮,應設立集中屠宰點,進行集中屠宰,集中屠宰點由當地鄉鎮推薦,經貿部門審核批準后,頒發相應標識牌;日屠宰上市量在5頭以下的鄉鎮,可由當地持證屠工到生豬飼養戶家中屠宰,實行指定專人屠宰、專人檢疫、分散經營的管理辦法。
2、凡在定點、指定專人屠宰范圍內上市的生豬產品,必須經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駐定點屠宰場或鄉鎮的動物檢疫員檢疫檢驗合格,加蓋動物檢疫檢驗合格印章才能上市銷售。
四、指定專人屠宰區域管理
日屠宰上市量在5頭以下的鄉鎮,實行指定專人屠宰區域管理。
(一)受指定屠工基本條件
1、受指定人應為本鄉鎮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的常住人口,遵紀守法,自覺遵守《條例》及相關法規,有熟練的屠宰操作技術。
2、取得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明,農業部門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經貿部門的《屠宰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二)屠工、檢疫檢驗人員確定和檢疫檢驗管理
1、各鄉鎮根據實際確定屠工人數及名單,于2007年10月12日前報送縣經貿局(內貿科電話:6127554,傳真:6122842),經經貿局培訓合格后,持證在各自鄉鎮轄區范圍內開展屠宰經營活動。其他人員不得從事屠宰經營活動。
2、各鄉鎮原則上要有1—2名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本鄉鎮上市生豬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工作,檢疫檢驗人員由縣農業局確定,由縣農業局負責對檢疫檢驗人員的日常管理。
3、受指定的屠工在生豬屠宰上市前,應報請當地鄉鎮的檢疫檢驗人員對生豬進行宰前檢疫、宰后檢驗。經檢疫檢驗合格,肉品加蓋合格驗訖印章。
五、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一)加強生豬產品經營銷售管理
1、在本縣定點屠宰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生豬產品必須來自生豬定點屠宰場(點),且經檢疫檢驗合格。銷售生豬產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屠宰的生豬產品,或雖為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出場但相關檢疫檢驗證明不全的生豬產品。
2、在指定專人屠宰區域內上市的生豬產品,應為本行政區域內指定的屠工屠宰,且經當地檢疫員檢疫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也可以是生豬定點屠宰場出場的合格產品。
3、從省外調入生豬及其產品必須按照《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以及《浙江省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風險評估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對調入前不按規定備案、調入后不按規定報驗以及從風險區調入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4、運載配送生豬產品,應使用專用配送車輛,符合有關衛生防疫要求,持有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5、市場上銷售種公、母豬或晚閹豬的,必須掛牌銷售。
(二)加強生豬產品采購消費管理
生豬產品實行質量保證制度。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市場、超市及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食品采購索證制度,建立生豬產品采購登記制度,注明生豬產品來源,并提供相關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六、屠宰經銷商、屠工、檢疫檢驗和執法人員管理
1、從事生豬及生豬產品經營活動的相關人員,必須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健康證,具備必要的食品衛生知識。
生豬及其產品販運戶必須持有農業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
2、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和檢疫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并持證上崗。
3、經貿、農業以及工商、衛生部門應根據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屠工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檢疫人員、經銷商等,開展業務培訓,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屠宰加工行業規范和健康發展。
4、生豬屠宰執法監督檢查人員進行屠宰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檢查證件。
七、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
1、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
2、經貿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場的檢查,督促屠宰場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把好生豬進場、屠宰操作、肉品檢驗關。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許出場。
3、經貿部門要會同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強對農村肉品銷售、運輸和肉制品加工及學校、飯店等用肉單位和個人的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肉品檢驗合格的印章或標識的檢查,定點和指定屠宰區城內上市肉品沒有檢驗合格印章或合格標識的,一律按未經定點或指定屠宰、未經檢驗肉品處理。
4、對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5、各職能部門在屠宰執法過程中,要加強聯合執法,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維護正常的執法秩序,保障執法人員不受侵害。
6、執法人員要依法辦事、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
1、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及按本實施意見實行專人屠宰、專人檢疫管理的屠宰加工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經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2、牛、羊的定點屠宰管理在縣半機械化屠宰場建成后,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