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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25-6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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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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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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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25〕7號
一、制定背景
耕地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重要保障。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是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關鍵舉措。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等相關部門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縣耕地開墾費征收、使用與管理,強化耕地保護責任,提高補充耕地質量,保障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同時考慮我縣后備資源狀況和實際成本變化,制定本《細則》。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2021年11月1日)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
4.《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204號)
5.《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改革完善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發〔2025〕1號)
6.《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收繳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資函〔2025〕4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1.明確征收范圍(“誰占用、誰負責”)。
(1)征收主體: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
(2)征收條件: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若無條件開墾出與占用耕地同等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則需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委托縣政府代為組織開墾。
2.細化征收標準(“優質優價、占優補優”)。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分4檔,具體如下表:
類別 | 耕地質量等級 | 征收價格(元/平方米) |
一類 | 2-4 | 72 |
二類 | 5-7 | 64 |
三類 | 8-10 | 56 |
四類 | 11-13 | 40 |
備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征收上述標準的2倍
補充耕地資金的征收標準為:375元/平方米。
3.規范征收程序(“統一收繳、足額入庫”)。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階段,用地主體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
4.嚴格資金使用與管理(“專款專用、強化監管”)。
(1)資金使用: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資金監管: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審計局等部門負責對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適用對象
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
五、注意事項
1.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免繳耕地開墾費:
一是依法利用集體或國有土地用于農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
二是增減掛鉤項目區內用于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用地,未超過項目復耕總面積的。
三是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園地的
四是其他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資金用途嚴格限定: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只能用于規定的耕地保護與質量建設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關鍵詞解釋
1.補充耕地資金: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委托縣政府代為組織開墾耕地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2.多田套合:以耕地為基底,通過“直接認定一批、新增建設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實現永久基本農田與高標準農田的雙向奔赴和空間布局的合二為一,并按照“好中選優、優中選精”原則,將糧食生產功能區全部納入永久基本農田和高標準農田范圍內,形成“農用地-耕地-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層層套合的“金字塔”形農用地保護利用空間新格局。
七、新舊政策差異
1.調整耕地開墾費。原耕地開墾費以地理區域為劃分標準,我縣為40元/平方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25號)規定調整后,耕地開墾費根據耕地質量等別劃分。(詳見表1)
表1 耕地開墾費調整前后對比表(元/平方米)
等級 | 調整前 | 調整后 |
一類2-4等 | 40 | 72 |
二類5-7等 | 64 | |
三類8-10等 | 56 | |
四類11-13等 | 40 |
2.新增補充耕地資金。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補充耕地資金原則上不低于225元/平方米,不高于375元/平方米,根據我縣后備資源稟賦、實際投入成本等因素,明確補充耕地資金標準為375元/平方米。
八、政策施行時間
本細則自2025年8月起施行。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慶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解讀人:吳步青
政策咨詢電話:0578-601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