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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MB1503582Y/2026-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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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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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08
一、制定背景或目的
根據《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30號令)《慶元縣軍人撫恤優待實施細則》(慶元縣人民政府第17號令)和《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26〕3號),結合我省及我縣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等規定,制定《慶元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慶元縣民政局 慶元縣財政局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慶退役軍人局〔2026〕8號)。規范發放流程,明確發放標準。
二、制定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5〕42號)
《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號)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26〕3號)
三、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調整殘疾軍人(其他傷殘人員)、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和參加核試驗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和農村籍早期義務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其中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和生活補助,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四、適用對象
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殘疾軍人(其他傷殘人員)、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和參加核試驗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和農村籍早期義務兵役制退役士兵等優撫對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
五、注意事項
落實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
六、關鍵詞解釋
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殘疾軍人(其他傷殘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的人員。
七、新舊政策差異
2025年3月27日發布的《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慶退役軍人局〔2025〕8號)同時廢止。
具體標準
2025年8月1日起調整我縣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一、有工作單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按2025年國家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1)
二、無工作單位(含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在當地2024年殘疾撫恤金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增加。(具體標準見附件2)
三、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當地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2025年當地自然增長機制標準執行,每人每年分別提高3196元、2930元、2663元。(具體標準見附件3)
四、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按2025年國家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4)
五、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在當地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713元。(具體標準見附件4)
六、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在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2025年當地自然增長機制標準執行,按每人每年19579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具體標準見附件4)
七、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和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生活補助,在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324元,按每人每年13308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八、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生活補助,在2024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264元。(具體標準見附件4)
九、對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年744元標準發給老年生活補助。
十、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和生活補助,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一)殘疾軍人、“三屬”,按文件所附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1、附件3)
(二)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7066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年27006元。
(三)帶病回鄉退役軍人,每人每年10308元。
(四)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每人每年10908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月補貼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提至1170元;抗日戰爭時期入黨的,提至107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黨,提至1010元。
十二、農村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生活困難補助月標準調整為:抗日戰爭時期的,提至920元;解放戰爭時期的,提至910元。
八、政策實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6年6月7日施行,其中涉及到的優撫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執行。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慶元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解讀人:劉艷虹
咨詢電話:0578-6112616